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上方廣告圖
:::

百萬植樹計畫主軸

列印[另開新視窗]

一 、獎勵輔導造林〈山坡地範圍〉:

(一)、計畫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97年9月5日農林務字第0971740917號及原民經字第09700392832號函會銜令頒布〉

(二)、參加地點:
1.依森林法第21條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林業用地。
第1款: 沖蝕溝、陡峻裸露地、崩塌地、滑落地、破碎帶、風蝕嚴重地及沙丘散在地。
第2款: 水源地帶、水庫集水區、海岸地帶及河川兩岸。
第3款: 火災跡地、水災沖蝕地。
2.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3.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
以上排除河川區域範圍。

(三)、面積限制:0.1公頃以上。

(四)、受理單位:
1.私有地向造林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2.國有林出租造林地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申請。
3.大學實驗林租地造林地向大學實驗林管理處申請。

(五)、獎勵方式〈計20年〉:
1.私有地每公頃核發60萬。
2.國、公有地每公頃核發46萬。

二、平地造林計畫〈平地範圍—農牧用地〉:

(一)、計畫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4月15日農林務字第0981740502號令修正發布、98年7月1日農林務字第0981740815號令增列第6點第2款規定、98年10月8日農林務字第0981741669號令增列第6點第3款規定〉

(二)、參加地點:
1.一般農業區。
2.兩期作皆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或其接續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土地。
3.縣〈市〉政府規劃之特定農業區造林專區土地。
4.經環保機關改善完成之重金屬污染農地或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地區。
5.依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或縮減柳橙栽培面積處理作業程序請領補助款有案之特定農業區土地。
以上排除都市計畫區、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

(三)、面積限制:單筆或毗連土地0.5公頃以上〈排除經環保機關改善完成之重金屬污染農地或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牧用地、與經核准造林有案之造林地相毗鄰,且面積合計逹0.5公頃以上之單筆土地、兩筆土間隔有公共交通道路或溝渠,且面積合計達0.5公頃以上〉

(四)、受理單位:
1.私有地向造林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2.國有財產局租地向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及其所屬分處。

(五)、獎勵方式〈計20年〉:每公頃20年合計核發直接給付240萬元。

close